离婚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债务承担这方面很困惑。不清楚在离婚的时候,债务到底怎么算,是不管什么债务都得一起承担,还是有区分?想了解下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哪些债务要共同承担,哪些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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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一定要共同承担债务,关键在于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进行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债务。比如,为了家庭日常开销、给孩子交学费、共同投资生意所欠的债务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足够清偿,那就用共同财产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要是协议不成的,就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且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而夫妻个人债务,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这些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负责偿还,离婚时另一方无需承担。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就是在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找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全部偿还债务,被要求偿还的一方不能拒绝,之后可以再向另一方索要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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