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需要承担债务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债务承担这方面特别困惑。不清楚之前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在离婚后到底怎么算。是都不用管了,还是得继续承担一部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离婚后债务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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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夫妻共同向银行贷款买了房子,这就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怕离婚了,这笔债务也要夫妻一起还。要是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这些债务,那就直接用共同财产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或者离婚时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了,夫妻双方可以商量怎么还这笔债务;要是商量不拢,就只能让法院来判决了。 接着说一方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背着另一方自己去借了很多钱去炒股,而且炒股赚的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里,这种情况下,这就是个人债务,离婚后另一方不需要承担,由借钱的人自己还就行。 总之,离婚后不是一定都要承担债务,也不是一定都不用承担,关键看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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