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用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商业活动中,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的企业名称,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经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则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企业的标识。当擅自用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时,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该企业与商标注册人存在关联。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擅自用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就可能被认定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 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此外,侵权人还需要赔偿商标注册人的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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