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各区市土地使用税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税,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它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在青岛,不同区市的土地使用税规定有着各自的特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全国范围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规,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则进一步对山东省内包括青岛在内的各地市的土地使用税做出了具体规定。在青岛市,各区市又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对于税额标准,青岛各区市一般按照土地的等级来划分。通常会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税额标准。比如,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土地价值较高的区域,其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可能相对较高;而一些相对偏远、土地开发程度较低的区域,税额标准则可能相对较低。以青岛市某区为例,一类土地的年税额可能达到每平方米20元,而四类土地的年税额可能仅为每平方米4元。 在征收范围上,青岛各区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土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青岛各区市还可能存在一些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例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税照顾。 总之,青岛各区市的土地使用税规定既遵循国家和省级的相关法规,又结合了本地实际情况。纳税人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需要详细了解所在区市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