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企业破产的事情,听说破产程序中需要有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相关事务。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样的主体才有资格担任破产管理人呢?是个人可以,还是必须得是机构?对主体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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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专业机构或个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这意味着,社会中介机构是常见的破产管理人主体。律师事务所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处理破产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比如审查合同、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等;会计师事务所则擅长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管理,准确核算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破产清算事务所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业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除了社会中介机构,该法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不过,并非所有个人都能担任,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例如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 同时,《企业破产法》也明确了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这是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主体主要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个人,但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不能存在法律禁止担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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