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是否一定要退检两次才有可能不起诉?


在探讨强奸案件是否一定要退检两次才有可能不起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退检,也就是退回补充侦查,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程序。而不起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退检两次后如果证据依旧不足,检察院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奸案件一定要退检两次才有可能不起诉。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可能导致不起诉,并不局限于退检两次后证据不足这一种情况。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需经过退检程序。 另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酌定不起诉的情况,也不依赖于退检的次数。 综上所述,强奸案件并非一定要退检两次才有可能不起诉。法律赋予了检察院在不同情形下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是否不起诉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