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限制的现实根据是什么?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限制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根据,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反映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其现实依据。 首先,从司法证据的角度来看,在共同犯罪中准确认定各犯罪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存在一定难度。共同犯罪往往涉及多人,犯罪过程可能较为复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也相对困难。例如,在一些团伙犯罪中,多个犯罪人可能在不同环节参与犯罪,很难精确判断每个犯罪人的行为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具体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由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认定各犯罪人的罪责存在困难,如果轻易适用死刑,可能会导致错判,因此需要对死刑适用进行限制。 其次,社会伦理和公平观念也要求对共同犯罪中的死刑进行限制。在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可能存在差异。有些犯罪人可能是在他人的胁迫、教唆下参与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有些犯罪人则是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如果对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都适用死刑,可能会违背社会的公平观念。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要求在量刑时要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犯罪人,应当给予从轻处罚,而不是一概适用死刑。 再者,从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限制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也具有重要意义。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对于一些参与共同犯罪但并非主犯的犯罪人,如果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教育和改造,有可能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相反,如果对他们一律适用死刑,不仅会剥夺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对死刑的严格限制也可以向社会传递一种理性和人道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最后,国际趋势和人权保障也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限制的重要现实根据。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减少或废除了死刑。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顺应这一国际趋势,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我国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也充分考虑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和人权保障的要求,对死刑适用进行严格限制,以体现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态度。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限制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根据,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