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了解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清偿顺序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的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些费用关乎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所以排在首位进行清偿。比如房地产公司破产前拖欠员工几个月的工资,就会在这个阶段优先支付。 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保障这两项的清偿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正常运转。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包含了众多类型,像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供应商的货款等都属于此类。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只是支付了首付,未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房款就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购房者的生存权益,对于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保护会有一定的倾斜。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意味着,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购房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优先保障。 此外,在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中,还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但劣后于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 总之,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涉及到多方利益。购房者和其他债权人在面对公司破产时,要及时了解自身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