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欠下债务股东是否需要负责?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不善欠下了不少债务。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要对这些债务负责,我只是占了少量股份,平时也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想知道在法律上,公司欠下的债务股东到底要不要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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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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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欠下债务股东是否要负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简单来说,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该条明确指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那么公司欠下的债务就由公司用自身的全部财产去偿还,股东不需要额外再拿出自己的个人财产来为公司债务负责。例如,张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认缴了10万元的出资额,并且已经实际足额缴纳。之后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欠下了100万元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不需要再拿出除了这10万元出资额之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100万元债务。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负责。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出资不实。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那么就需要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李四作为股东认缴了20万元出资,但实际只缴纳了10万元,当公司债务无法全部清偿时,李四就需要在未缴纳的1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情况是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的出资又抽回,这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种情况是公司人格混同。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俗来讲,就是股东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混在一起,不分彼此,导致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来偿还债务。比如王五把公司的资金随意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使公司无法用自身财产偿还债务,此时王五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公司欠下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公司人格混同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等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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