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非法收取款项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房地产非法收取款项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向购房者收取费用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常见的表现形式。 首先是违规收取“茶水费”“号头费”。这是一种比较隐蔽的非法收费方式。有些不良房地产销售人员或中介人员,声称可以通过内部关系帮购房者拿到心仪的房源,但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茶水费”或“号头费”。实际上,这完全没有合法依据,是他们为了谋取私利而编造的借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这种“茶水费”“号头费”就属于未标明的费用,是违法的。 其次是收取团购费抵房款但不兑现优惠。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会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推出团购活动,让购房者缴纳一定金额的团购费,声称可以享受购房优惠,比如交一万抵三万等。然而,在实际购房时,购房者却发现根本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或者优惠幅度与宣传不符。这其实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购房者缴纳了团购费却未获得相应的优惠,开发商就应当承担退还费用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再者是巧立名目收取费用。一些房地产企业会以各种看似合理的名义向购房者收费,如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电开户费等。但实际上,这些费用有些已经包含在房价中,或者属于不合理收费。以水电开户费为例,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应包含在房价内,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如果开发商违反此规定,就属于非法收费。 另外,未完成相关服务却收取费用也较为常见。比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未完成房屋交易的情况下,就要求购房者提前支付全部中介服务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完成委托事务,却收取全部费用,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最后,还有捆绑销售并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部分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指定的停车位、装修套餐等,否则就不卖给房子,并且在房价之外额外收取这些捆绑产品的费用。这种行为限制了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