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预收款是否需要计提企业所得税?
我开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最近收到了一些预收款。我不太清楚对于这笔预收款,在税务方面是否需要计提企业所得税。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一下我们公司在这方面的义务,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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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预收款一般是需要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重要的概念。预收款是指房地产公司在房屋等开发产品还未完工交付给购买方之前,就提前收取的款项,比如购房者交的定金、预付款等。企业所得税呢,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所得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取得的预收款,虽然房屋还没完工交付,但在税务处理上,要按照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来计算预计毛利额,然后把这个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提企业所得税。 不同地区对于预计计税毛利率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位于地级市城区,取得预收款1000万元,当地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那么预计毛利额就是1000×10% = 100万元。这100万元就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当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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