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送的礼物分手了能要回来吗

最近刚分手,恋爱期间给对方送过不少礼物,有平时的小礼物,也有比较贵重的物品。现在心里有点纠结,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这些送出去的礼物还能不能要回来,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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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礼物分手了是否能要回来,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来说,如果是基于日常交往、维系感情而赠送的小额礼物,比如平时给对方买的零食、小饰品等,这种属于一般性赠与,一旦赠与行为完成,礼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对方,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要回来的。这是因为这类礼物更多是为了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具有一定的感情属性,法律不会过多干涉这种正常的社交行为。 然而,如果是一些价值较大的礼物,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等,就要看赠送的目的。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比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女方的彩礼等财物,当双方最终没有结婚,那么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这是因为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理应恢复至初始状态。相关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过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转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相关概念: 附条件赠与:就是在赠与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条件,只有当这个条件满足时,赠与行为才完全生效。 赠与合同撤销权:赠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有权取消之前做出的赠与行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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