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够返还吗
我和前任在恋爱的时候,有过一些财物往来,现在分手了,有些东西我心里觉得对方应该还给我,但又不确定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恋爱期间的赠与到底能不能返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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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可以返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来说,恋爱中的小额财物赠与以及资金往来款项,通常会被看作是维护情感关系的必要开支或者双方共同的消费费用 ,也就是普通赠与。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比如平时送的价值不高的化妆品、护肤品,或者金额较小的微信红包等,就像发520元以内的微信红包,往往被视为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分手后不能要回。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种小额赠与,符合无偿赠与的特征,且已经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然而,如果是大额财物赠与以及往来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交往的合理限度,且金额较大,或者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例如彩礼、聘金等,那么这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此时赠与一方可以以接受一方继续持有此物品属于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对方予以返还。比如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另一方购买了房产,最后没结成婚,那么给予方请求返还房产,法院通常是会支持的。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相关概念: 附条件赠与:就是在赠与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条件,只有当这个条件满足时,赠与才生效或者赠与行为才不可撤销。如果条件不成立,赠与行为可能会被撤销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比如在恋爱赠与中,如果不符合赠与条件却占有对方财物,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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