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恋爱期间自愿赠予可以追回吗

我和前任恋爱的时候,我送了对方不少东西,有平时买的礼物,还有一些转账。现在分手了,我心里有点不舒服,就想问问这些恋爱期间自愿赠予的东西能不能追回来啊?主要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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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自愿赠予是否可以追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来说,如果是具有增进感情目的的一般性赠与,比如日常送的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在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通常是不能追回的 。因为这是双方基于恋爱关系自愿进行的行为,表达彼此的感情。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要是受赠人存在这些情况,那么即使是恋爱期间自愿赠予,赠与人也能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撤销赠与并追回财物。 此外,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大额红包、贵重物品等,可能会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分手,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支付一方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例如,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另一方大额转账,最终没能结婚,就可能可以要回这笔钱。 相关概念: 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把自己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合同。 撤销权:赠与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取消赠与行为,要回赠与财产的权利。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取得利益的一方应返还利益给受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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