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存量留抵退税是怎样规定的?


存量留抵退税是国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资金流动性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存量留抵退税是指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存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留抵税额简单来说,就是当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就会产生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个行业企业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房地产企业若属于小微企业,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房地产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时,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税金额的计算也有明确规定,对于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对于存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