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都会出现哪些纠纷?


在房产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种类繁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类: 首先是产权纠纷。产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在房产交易里,产权不清晰是常见问题。比如,房屋存在多个共有人,但其中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擅自出售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不满足此条件,交易就可能产生纠纷,其他共有人有权主张交易无效。 其次是房屋质量纠纷。这涉及到房屋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购房者的预期。例如,房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然后是合同履行纠纷。这主要围绕合同条款的执行。比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按时支付房款。《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接着是定金纠纷。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若买方交付定金后不想购买房屋,可能会与卖方就定金退还问题产生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是中介纠纷。在通过中介进行房产交易时,可能会出现中介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违规操作等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详细、明确的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