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起诉申请鉴定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我之前起诉过一个案子,当时没申请鉴定,现在想再次起诉并申请鉴定。不知道这种再次起诉申请鉴定的情况,在法律上属不属于重复起诉呢?有点担心法院不受理,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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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再次起诉申请鉴定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重复起诉的定义。所谓重复起诉,指的是当事人基于相同的诉讼请求、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同的当事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接下来分析再次起诉申请鉴定的情况。如果再次起诉时,虽然有申请鉴定这一行为,但整体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与前诉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那么这种再次起诉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因为仅仅增加了鉴定申请,并不足以改变整个诉讼的核心要素。 然而,如果再次起诉申请鉴定是基于出现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有合理的理由说明之前未申请鉴定的正当性,并且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方面与前诉存在明显的不同,那么就不太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例如,在原诉讼结束后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需要通过鉴定来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这种情况下再次起诉申请鉴定是合理的,法院可能会受理。 所以,再次起诉申请鉴定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最好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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