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是单责,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交通费?


在追尾事故中,如果责任认定为单责,即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无责方因事故导致的合理交通费用,责任方通常是需要支付的。下面从法律概念、法律依据等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交通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等合理情况,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这个事故,你没办法用自己的车了,为了满足日常出行而花的打车、坐公交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虽然该条主要针对人身损害赔偿,但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了车辆损坏,导致无责方产生了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可以依据此条的立法精神要求责任方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在追尾事故单责的情况下,如果你的车辆因维修不能正常使用,你为了满足日常出行需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打车等产生的费用,都属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责任方是需要承担的。不过,这里强调“合理”,比如你本来日常坐公交上班,费用较低,事故后你却每天都打豪华专车,这种超出正常范围的费用可能不会得到全部支持。所以,在主张交通费时,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如打车发票等,以便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