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然而,存在一些情况下交强险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解释一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意思就是驾驶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没有驾驶车辆的资格,这种情况下开车上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于财产损失是免责的,但会垫付抢救费用。“醉酒”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后驾驶机动车,此时保险公司同样对财产损失免责,仅垫付抢救费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也就是车辆在被盗抢后,由盗抢者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赔,不过会垫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是指被保险人主观上故意去制造事故来骗取保险赔偿,这种恶意行为下,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且垫付抢救费用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简单来说,如果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事故,那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赔偿;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和车上财产损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一些间接损失,比如因为事故导致的停业等损失,还有仲裁、诉讼费用等,交强险也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