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原因之下才可以进行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合同终止最常见的原因。当合同双方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合同自然就终止了。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买方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那么这个买卖合同就因债务履行完毕而终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其次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从而使合同终止。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某种特定情况,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几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再者是债务相互抵销。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例如,甲欠乙10万元,乙又欠甲8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将这两笔债务进行抵销,甲只需再向乙支付2万元,这样双方的部分债务就因抵销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还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发生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合同关系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了提存的情形,同时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合同也会终止。比如,甲免除了乙所欠的债务,那么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这种情况也称为混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合同自然终止。比如,企业合并,原来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因混同而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总之,合同终止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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