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与缓刑考验期是否有区别?
我不太清楚假释考验期和缓刑考验期的差异。我有个朋友面临可能的假释或者缓刑情况,我想了解下这两个考验期具体有啥不同,比如时间规定、监督要求之类的,好给朋友提供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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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和缓刑考验期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假释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后所设定的考察期限。而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两者有明确规定。对于假释考验期,《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对于缓刑考验期,《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从适用对象来看,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考察内容上,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而缓刑考验期内,除了遵守上述规定外,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另外,两者的撤销条件也不同。假释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总体而言,虽然两者都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察制度,但在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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