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以什么理由可以起诉?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太好,想离婚但不知道该以什么理由去法院起诉。是必须要有很严重的过错才行,还是一些日常的矛盾也能作为起诉理由呢?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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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夫妻离婚起诉的理由有多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明确了,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 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情况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里强调的是屡教不改,如果只是偶尔有这些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符合离婚条件。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需要满足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且持续满两年。 此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比如双方性格不合,长期无法沟通交流,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等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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