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消灭的事由有哪些?

我家房子旁边有块地,我和地主约定了地役权,比如我可以从他那块地通行。但最近感觉这个地役权好像不太稳,不知道啥情况下会消灭。我想了解下,地役权消灭的事由到底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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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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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首先,地役权期限届满。如果当事人在地役权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期限,当这个期限到期后,地役权就会自然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意味着地役权的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当达到约定的期限,地役权便不再存在。 其次,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不动产是地役权存在的基础,如果供役地或者需役地因为自然灾害、征收等原因而灭失,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从而消灭。例如,供役地因地震等自然灾害被彻底毁坏,无法再继续供地役权人使用,那么地役权也就不复存在了。 再者,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地役权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供役地,或者没有支付相应费用,供役地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使地役权消灭。 最后,地役权人放弃权利。地役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地役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如果地役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地役权,那么地役权也会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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