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羁押期限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变更羁押期限,是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各种法定原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本确定的羁押期限进行调整的法律程序。这一程序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羁押期限的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比较复杂,两个月的时间不够完成侦查工作,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就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时间。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这一规定出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这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侦查,所以法律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延长羁押期限。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对于可能面临较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查往往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因此法律给予了进一步延长羁押期限的可能。 另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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