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应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过错方适当帮助?

我和另一半准备离婚,对方在婚姻里有过错,但现在丧失了劳动能力。我作为无过错方,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我有没有义务要给予对方适当帮助,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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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无过错方是否要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过错方适当帮助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通常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等情况。丧失劳动能力往往会导致生活困难,符合该条法律规定中可以获得帮助的情形。 然而,这里并没有区分过错方和无过错方。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主要考虑的是生活困难这一客观情况,而不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因素。即使是过错方,如果其在离婚时确实存在生活困难,如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有负担能力的无过错方也可能需要给予适当帮助。 不过,这种帮助是“适当”的,并不是要承担对方的全部生活费用或者长期的赡养责任。具体的帮助方式和程度,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比如无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如果无过错方本身经济状况也不佳,那给予的帮助可能就会相对较少;还有过错方的实际困难程度,如果过错方虽然丧失劳动能力,但有一定的积蓄或者其他经济来源,帮助的程度也会相应调整。 在实践中,如果双方能够就帮助事宜达成一致协议,那可以按照协议执行。若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会审查双方的证据,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情况、生活困难程度等,以公平合理地确定无过错方是否需要给予帮助以及帮助的具体方式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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