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诉讼中止的几种情形。首先,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这是因为当事人死亡后,其诉讼权利和义务需要由继承人来承继,但继承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需要一定时间来确定,所以要中止诉讼。比如说,在一场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中,原告突然去世了,这时就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参与这场诉讼。 其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当一方当事人丧失这种能力时,就需要法定代理人来代替其进行诉讼,但确定法定代理人需要时间,因此诉讼会中止。例如,当事人因突发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此时就需要确定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可能是因为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在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比如一家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被另一家公司合并了,那么就需要确定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例如,当事人所在地发生了地震,道路、通讯等受到严重破坏,当事人无法按时参加诉讼,这种情况下诉讼就会中止。 第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种情况在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多个案件相互关联时比较常见。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效力需要依据另一个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那么在另一个案件审结之前,这个合同纠纷案件就需要中止审理。 最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总之,诉讼中止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法院会依法裁定诉讼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