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退伙的根据是什么?


合伙企业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合伙企业退伙的依据。 首先是协议退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俗来讲,如果合伙协议里早就写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比如达到一定的经营年限,那当这个情况出现时,合伙人就可以按照协议退伙。要是没有这样的约定,但全体合伙人都同意某个人退伙,那也能退。或者合伙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像身体原因实在没办法继续参与合伙事务,也能提出退伙。要是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比如说好一起出资,有人却迟迟不出资,那受影响的合伙人也有理由退伙。 其次是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合伙的期限,合伙人想退伙,只要不会对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好的影响,并且提前三十天告诉其他合伙人,就可以退伙。 还有当然退伙。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打个比方,如果合伙人突然去世了,或者欠了很多债还不上,又或者合伙人是一家公司,这家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在这些情况下,合伙人就自然退伙了。 最后是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比如合伙人说好要出资却一直不出,或者因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失误让合伙企业遭受了损失,其他合伙人经过商量一致同意,就可以把这个合伙人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