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包括哪些?


在劳动关系中,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首先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比如,劳动者觉得这份工作不太适合自己,和单位沟通后,单位也觉得可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 其次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给了劳动者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如果觉得工作不合适,只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某些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 然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还有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总之,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有多种,不同的事由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