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原因有哪些?


刑讯逼供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观念层面的原因。有罪推定观念在部分司法人员心中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指在没有经过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就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有罪之人。这种观念使得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就是罪犯,为了获取口供以证实自己的判断,就容易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依然存在。 其次是制度方面的因素。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执行不到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在实践中,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有时难以有效排除,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刑讯逼供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存在漏洞,对于审讯过程的监督不够全面和及时,使得刑讯逼供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同时,外部监督如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再者是办案压力的影响。在一些案件中,司法机关面临着破案时间的压力,特别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为了尽快破案,给社会一个交代,部分司法人员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当手段,刑讯逼供就是其中之一。而且在绩效考核等因素的影响下,司法人员为了追求业绩,也可能会冒险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 最后是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足。他们不了解刑讯逼供的严重后果,也不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科学的方法收集证据,从而选择了简单粗暴的刑讯逼供手段。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