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的原因都有哪些?


商标被驳回是商标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了解其原因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应对和处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商标被驳回的常见原因: 首先是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比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还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也不被允许。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这些内容,就会因为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而被驳回。 其次是违反相对禁止性条款。《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比如,“苹果”如果用在水果上就缺乏显著性,因为它是水果的通用名称。这样的商标申请通常会被驳回。 再者是存在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如果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等方面相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就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另外,商标缺乏显著性也是常见原因。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如果商标过于简单、普通,不具有独特性,无法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就难以获得注册。例如,简单的几何图形、单个字母等,如果没有经过特殊设计,就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 最后,商标申请手续不齐全或不规范也可能导致驳回。比如申请书式填写错误、商标图样不清晰、未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等,都可能使商标申请不能顺利进行,从而被驳回。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一定要仔细检查申请文件,确保手续齐全、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