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我和一家仓储公司签了仓储合同,现在有点情况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这个合同会终止。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下法律规定里仓储合同终止的事由都有啥,好判断我现在的情况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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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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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当出现特定事由时,仓储合同会终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仓储合同终止事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终止方式。在仓储合同中,如果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储存,保管人也按照合同要求妥善保管了货物,存货人支付了相应的仓储费用,双方都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合同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合同自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其次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仓储合同中约定,如果存货人提前取回货物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合同可以解除。法定解除则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仓储设施受损无法继续保管货物,存货人或保管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再者是债务相互抵销。如果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互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比如,存货人除了应支付仓储费外,保管人还欠存货人一笔运输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进行抵销,此时仓储合同在抵销的范围内终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然后是债权人免除债务。存货人作为债权人,如果明确表示免除保管人的仓储义务,比如放弃要求保管人继续保管货物的权利,那么仓储合同也会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保管人和存货人的身份合二为一的情况,例如两个企业合并,其中一个是保管人,另一个是存货人,此时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仓储合同自然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总之,仓储合同的终止事由多种多样,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是否终止以及如何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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