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时开的收据可作什么证据?


在商标被侵权的案件中,开的收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可以作为哪些类型的证据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收据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在商标侵权纠纷里,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收据通常会记录交易的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如果这些商品是侵权商品,那么收据就能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确实发生过。例如,甲的商标被乙侵权,乙销售带有甲商标标识的商品时开具了收据,这个收据就可以证明乙存在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收据所证明的销售行为就可能符合此条规定的侵权情形。 其次,收据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证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收据上记录的商品销售价格和数量等信息,能够帮助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比如,根据收据上显示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和单价,就能大致算出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以此来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 此外,收据还可以作为证明侵权范围和规模的证据。通过收集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开具的收据,可以了解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等情况。如果在多个地区都发现有开具销售侵权商品的收据,就说明侵权行为的范围较广,规模较大。这对于商标权人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时,会考虑侵权行为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