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和合伙人的退出制度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同时也参与了一个合伙项目。现在我有些想法,想了解下股东和合伙人分别该怎么退出。不知道退出有啥条件、要走什么流程,担心自己处理不好有麻烦,所以想问问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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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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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制度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基于特定原因,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或收回,从而脱离公司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而合伙人退出制度则是在合伙关系里,合伙人依据相关规定,结束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和义务的制度。 对于股东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方式。一是股权转让,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二是公司回购股权,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公司解散,如果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股东的资格也会随之消灭。 对于合伙人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都有相关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当合伙人出现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等情形时,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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