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通常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却在实际生活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我国法律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时间界限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比如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那么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其效力等同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点之后,仅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被视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与婚姻关系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在财产分割、相互扶养等方面,同居关系中的双方权益保护程度相对较低。 此外,认定事实婚姻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可以通过周围群众的认知、双方对外的称呼等方面来判断。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双方以夫妻相称,在社交场合中向他人介绍为夫妻关系等。还有双方是否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和事实,是否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支出、抚养子女等责任。如果只是短期的、临时的共同居住,一般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关键在于把握时间界限和结婚实质要件等因素。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则需补办结婚登记才具有婚姻效力。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的婚姻状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