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间界限。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双方都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其次,双方必须是自愿结婚,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再者,双方均无配偶,也就是不存在重婚的情况;最后,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并且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之后,我国在法律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形式。如果男女双方想要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就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所以,如果涉及到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需要先确定双方开始同居生活的时间,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同时,事实婚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处理方式与合法登记婚姻有所不同。在财产分割上,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需要证明是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无论是否为事实婚姻,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总之,了解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对于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至关重要。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