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应如何重新审视?

我之前提起过一个行政诉讼,结果法院说不在受案范围内给驳回了。我不太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到底是怎样的,想知道该如何重新去审视这个受案范围,看看自己的情况到底符不符合,避免再出现类似被驳回的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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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范围。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划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审查的界限。通俗来讲,就是哪些行政行为老百姓可以告到法院,让法院来评判它是否合法。只有属于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才会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重新审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从立法目的出发。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在判断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时,要考虑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监督和纠正。另一方面,要结合实际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行政行为不断出现,行政争议的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因此,在审视受案范围时,要考虑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扩大受案范围,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一些新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政协议等,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应该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在实践中,对于受案范围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存在疑问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向法院进行咨询。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总之,重新审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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