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我不太清楚自然之债和不当得利的关系。我遇到了一个情况,有人说我得到的一笔钱属于自然之债,但又有人说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自然之债到底会不会构成不当得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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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的债务。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判断自然之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看是否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核心是“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 对于自然之债而言,其本身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或道德基础的债务关系。当债务人自愿履行自然之债时,虽然该债务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但由于其有一定的基础关系存在,并不属于“没有法律根据”。所以,债务人自愿履行自然之债后,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举个例子,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对该债务的请求权不受法院的强制保护,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偿还了这笔债务,债权人接受还款是基于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自然之债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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