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有新规定了吗?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对之前婚姻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和修订,有不少新的规定。 在结婚方面,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原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意味着,疾病本身不影响结婚,但隐瞒疾病可能导致婚姻可撤销。这一规定保障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离婚方面,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此外,在夫妻财产方面也有一些新变化。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不知情而背负不必要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