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制度应如何进行改革?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制度是确定行政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受理的规则。在理解其改革构想之前,先弄清楚现行制度。现行的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A市某区的市场监管局对一家企业作出处罚,企业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要到该市场监管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这种管辖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方便被告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但随着社会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可能受到当地行政权力的干扰,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可能会对本地法院施加压力,导致法院在审理涉本地行政机关的案件时有所顾虑,不能完全依法裁判。 对于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制度的改革构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考虑。一是跨区域管辖。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来专门审理行政案件。就像设立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试点那样,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减少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当事人可以不用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而是到指定的跨区域法院起诉,这样能保证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是引入原告选择管辖。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原告更多的管辖选择权。除了被告所在地法院外,原告可以选择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其他法院,比如行政行为发生地、原告住所地等法院。这可以方便原告诉讼,同时也能避免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当原告认为在某个法院起诉更有利于自己维权时,就可以选择该法院。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对于管辖制度的改革,目前更多是在司法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层面。改革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让行政诉讼制度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解决实际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