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在合同中,通常要求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该方完成合同义务后,这笔保证金就需要退还。 在法律层面,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其具体的退还时间节点。一般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退还。例如,合同约定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那么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收取保证金的一方就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缴纳方。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的约定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双方都应当遵守。 要是合同没有约定退还时间,通常应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及时退还。所谓及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比如,在交付货物的合同中,当货物交付完毕且质量符合要求后,收取保证金的一方就应尽快退还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收取保证金的一方有义务在对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遵循诚信原则及时退还保证金。 如果收取保证金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或者在合理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对方退还。若协商不成,缴纳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