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多次作案的追溯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有多次作案的情况,现在心里一直很不安。我想知道对于多次作案,法律上的追溯期是怎么算的。是每一次作案单独计算追溯期,还是把多次作案当作一个整体来计算呢?我特别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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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诉时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追溯期”准确来说是“追诉时效”,它指的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行为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诉。 关于多次作案的追诉时效,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判断。当多次作案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时,通常会按照连续犯来处理。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最后一次作案结束的时间开始计算追诉时效。例如,某人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实施盗窃行为,那么追诉时效从2022年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结束时起算。 要是多次作案触犯的是不同罪名,那就分别按照各个罪名对应的追诉时效来计算。刑法根据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了不同时长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例如,某人先实施了一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诈骗罪,又实施了一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的抢劫罪,那么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抢劫罪的追诉时效是十年,分别计算。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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