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有哪些规定?


在商业活动或者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无法亲自参与合同订立时,常常会委托代理人来完成这项工作。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委托代理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意味着,当你委托他人订立合同时,最好签订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范围,比如可以明确代理人只能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订立合同,或者只能就特定的事项进行协商和签约等。如果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其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订立合同。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例如,你只授权代理人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但代理人却以你的名义签订了20万元的购货合同,那么超出授权部分的合同,如果未经你同意,你可以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再者,关于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情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而表见代理则是指虽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比如,被代理人曾经将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交给代理人,后来虽然解除了委托关系,但没有收回该委托书,第三人基于对这份委托书的信任与代理人签订了合同,此时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最后,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也会影响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就不能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总之,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细节,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都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