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他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随意离开自己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必须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才行。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张三被取保候审后住在A县,他要是想去B市出差,就必须先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等批准了才能去。 其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换了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者联系方式有变化,要在一天之内告诉执行机关,方便执行机关随时能联系到他们。 再者,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可能会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时候他们就得马上按照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等。要是不按时到案,可能就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 另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让证人改变证词或者不作证。比如,李四被取保候审后,不能去威胁证人王五不要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 最后,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能够顺利收集到真实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去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制造假的证据或者和其他同案犯商量好统一口径,那就是严重违反规定了。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