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邀请招标文件中能否规定开标时采取招标人内部开标方式?
我参与了一个邀请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里看到规定开标采用招标人内部开标方式。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法,想了解在相关法律规定中,邀请招标文件有没有权利做这样的规定,这种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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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邀请招标文件中能否规定开标时采取招标人内部开标方式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开标的基本概念。开标是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它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这里强调了“公开进行”,意味着开标过程应该是透明的,要让所有参与投标的人和相关利益方能够知晓开标情况。 “招标人内部开标方式”通常指的是开标过程仅在招标人内部人员范围内进行,不向其他投标人或公众公开。这种方式明显与《招标投标法》中“公开进行”的要求相违背。因为如果采用内部开标,其他投标人无法现场监督开标过程,不能确保投标文件的启封、唱标等环节是公正的,这可能会导致暗箱操作、操纵中标结果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即使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公开招标,其范围相对特定,但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开标程序要求。在邀请招标中,同样需要保障各投标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 如果招标人在邀请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内部开标方式,投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若招标人拒绝纠正,投标人还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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