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被抚养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工伤事故里,被抚养人是指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这里所说的“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简单来讲,就是职工在生前是这些亲属生活费用的主要供给者。而“无劳动能力”,就是亲属没有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能力,像未成年人、年老体弱无法工作的老人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这里的“工资”指的是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也就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抚养人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的。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此外,如果被抚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总之,在工伤涉及被抚养人的问题上,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基本生活,这些规定既明确了被抚养人的范围和条件,也规定了待遇标准和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职工和其亲属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