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有哪些法规?


在我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涉及多项法规。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两条虽然没有直接提到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为整个工程款支付奠定了基础,强调了发包人的付款义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是专门针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的要求。其中,对于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对于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该办法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也有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此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也对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有一定的约束。如果承包方属于中小企业,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这些法规共同保障了工程款按进度合理支付,维护了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