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 首先,来了解一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比如一些民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只要是符合上述定义,就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登记方面,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是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是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是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是有必要的场所。登记的程序一般是,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等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在管理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等处罚。相关的法律依据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本身,它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和运营的重要法律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