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中给别人代垫运费以及开的进项有什么规定吗?
我在和客户的业务往来中,有给对方代垫运费的情况,同时也开了进项发票。我不太清楚在应收账款里,这些代垫运费和进项发票在法律上有啥说法,比如税务处理、账务处理这些方面,希望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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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应收账款、代垫运费和进项发票的概念。应收账款就是企业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该向购货单位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代垫运费呢,是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代替购货方垫付的运输费用。进项发票则是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的,用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发票。 从税务处理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代垫运费如果符合两个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用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代垫的符合条件的运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进项发票,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比如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 在账务处理上,企业代垫运费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等收回代垫运费时,再做相反的分录。对于进项发票,企业在取得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总之,企业在处理应收账款中的代垫运费和进项发票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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