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判刑了,在服刑期间又发现还有其他罪没处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 是怎么规定的,是怎么计算刑期,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要求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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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其次,对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情况,按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方法被称为“先并后减”。
最后,当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时,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 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计算方法是“先减后并”。
总之,数罪并罚的规定旨在保证刑罚的公平与合理,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形进行不同方式的并罚,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数量和性质,也考虑到刑罚执行的阶段性和连续性,从而准确地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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