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协议下的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规定?


在探讨挂靠协议下的事实劳动关系规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为其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双方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挂靠协议通常是指一方(挂靠人)以另一方(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费用的协议。 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挂靠协议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挂靠协议的场景中,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接受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和指挥,由被挂靠单位发放劳动报酬,那么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在一些建筑行业中,个人挂靠在建筑企业名下承接工程,该个人带领的施工团队成员如果接受建筑企业的考勤管理、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由企业支付工资,那么这些施工团队成员与建筑企业之间就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挂靠人仅仅是借用被挂靠单位的资质,自行组织人员、自行安排工作、自负盈亏,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那么一般不会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某运输个体户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该个体户自己拥有车辆,自行揽活、自行安排运输任务,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这种情况下,个体户与运输公司之间通常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如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总之,判断挂靠协议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以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